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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126名农民工工资,江西一建筑劳务公司老板被判刑!
2021-07-07 15:45
        将126名农民工的工资款挪作他用,对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改正的指令置若罔闻……日前,某江西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近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据悉,该案被告人恶意拖欠12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486.21万元,系江西近年来被判处的一起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数最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是江西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承揽了高新区新力公园壹号项目部分楼房的泥工、木工、水电工、钢筋工等劳务,并雇佣了十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由谢某负责发工资。施工结束后,谢某将收到的劳务费挪作他用,导致十个施工班组126名农民工486万余元工资被拖欠。

        天眼查显示,江西洪鹏建筑公司曾9次因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2020年1月15日,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被告单位江西洪鹏建筑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后,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更多次与谢某沟通,督促其限期改正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谢某置若罔闻,分文未付。

        3月16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谢某和江西洪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限制消费令。高新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审查,高新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谢某于4月1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南昌高新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西洪鹏建筑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江西洪鹏建筑公司支付被害人共计126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486.21万元。

        “被告人恶意拖欠的工资款多达486万余元,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主审法官陈宇介绍说,“这起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后,谢某于2020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谢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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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法院依法对其加以惩处,这对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及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意义重大。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日久,突出表现在工程建设领域,近年来,为根治欠薪、建立诚信社会,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

        2016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信用建设,其中明确提出:

        对重点领域和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恶意拖欠货款、恶意欠薪、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

        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 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 市场和行业禁入

        2017年人社部专门制定印发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罗列30多项具体惩戒措施,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

        2019年6月,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根治欠薪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便捷高效回应群众关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门户网站开通“根治欠薪进行时”专栏。

        专栏下设政策法规、曝光台、欠薪入罪、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反映、维权渠道、工作动态6个栏目。

        其中“曝光台”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反映典型欠薪案件查处中对有关人员的追责问责情况;“欠薪入罪”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判决文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反映”开设专用邮箱收集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

        2019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该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研究审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区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